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落实审计整改工作,促进审计结果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接受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审计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附件2),主要包括财务调账证明,合同管理台账,国有资产标签粘贴、处置相关资料,制定、修改或废除有关规章制度的文件等。
第六条 对整改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供未完成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的情况说明,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将整改措施和结果及时反馈至审计处,直至彻底完成整改。
第七条 审计整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完成后,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九条 审计处将审计业务开展情况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每年审计工作总结,根据具体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巡察办、组织部、人事处和派驻纪检组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在审计业务开展和整改工作中发生特殊情况或涉及重要事项的,应及时向分管审计校领导报告,经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后,按照会议决议处理。
第三章 跟踪回访
第十二条 审计处需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回访一般安排在审计整改工作完成后的第二年。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对拒绝整改、长期拖延或者不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工作,或因整改不力导致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造成单位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审计处需及时向分管审计校领导、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报告,同时建议组织部、人事处和派驻纪检组等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追究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审计处需将审计整改结果及时向组织部、人事处通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审计整改情况统计表
2.审计整改报告(模板)
附件1
审计整改情况统计表
审计整改单位(盖章):
审计项目名称: 审计期间:
序号 |
审计发现的问题 |
审计建议 |
整改责任人 |
整改情况 |
已整改 |
正在整改 |
未整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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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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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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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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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整改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
备注:整改情况中“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用√进行勾选,“正在整改、未整改”的原因以及后续整改方案需提供情况说明。
附件2
×××(部门)审计整改报告(模板)
审计处:
根据《审计报告》(津体院审[2024]×号)文件内容,×××(部门)对报告中“三、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针对“×××”问题进行了以下整改:
(二)……
(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部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