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津教政〔2021〕14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学校制度,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学校资金、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校党委任命或校行政聘任的学校各单位(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于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辞职、免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岗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可以对重点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委托,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协调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校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制度和文件;
(三)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四)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六)成员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召集人同意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三)向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日常工作;
(四)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请分管审计校领导审定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党委组织部可以提出临时委托建议,由审计处报请分管审计校领导审定后,再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经联席会议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七)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合同管理情况;
(八)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完成情况;
(九)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十)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党委组织部的临时委托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邮箱等。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撰写要点见附件1);
(二)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三)有关经济活动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经济事项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协议、辅助管理台账等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提出异议的,审计处应当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报送至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提交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学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规章制度;
(三)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有关年度计划;
(四)学校责任制有关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制度文件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
(六)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
(七)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
(八)有关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九)其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遵循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及时制订整改方案,依据审计报告,认真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将审计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处,被审计领导干部有义务配合原任职部门做好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体育学院2018年7月12日发布的《天津体育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津体院党发〔2018〕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体育学院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撰写要点
2.承诺书
附件1
天津体育学院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撰写要点
一、任职起讫年月
二、任职部门概况
1. 单位(部门)基本情况、职责和工作目标;
2. 单位(部门)所掌控经费的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 单位(部门)发展规划制定和重要事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3.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 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 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
6. 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7. 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合同管理情况;
8. 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完成情况;
9. 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10.任职期间经手未完成重要事项,如签定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纠纷尚未解决的经济事项等;
11.本人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12.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四、其他
1. 单位(部门)是否存在学校财务管理以外的资金项目;
2. 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有)。
附件2
承 诺 书
审计处:
我单位(部门)在本次审计中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并承诺为配合此次审计,我们将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我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愿承担因提供不实资料或不提供资料而造成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被审计单位(盖章)
被审计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