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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4-12-30 14:05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津教政〔2021〕14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本单位加强管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内部审计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十一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十二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  审计处应当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所属单位、部门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及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学校正处级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八)科研相关项目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小型工程及维修预算、结算项目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 审计处应当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七 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侵害单位经济利益的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签:

(一)基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签的;

(二)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对决算报告进行审签的;

(三)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内部审计管理

十九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 审计处实施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二十五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至审计处。

二十六 学校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二十七 审计处应加强与派驻纪检组巡察办、组织部和人事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二十八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十九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和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天津体育学院2018712日发布的《天津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津体院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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