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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2020-01-03 10:50   审核人:

天津体育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职能,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天津市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天津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各项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对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财务机构是否对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是否按规定配备财会人员。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是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制度运行是否有效。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 对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是否及时、足额进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或设置“小金库”等问题。

(二)各项收费项目是否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三)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四)是否存在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未缴入单位账户等乱收费行为。

(五)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科目进行核算,有无变相隐瞒收入现象。

(六)收入相关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规。

(七)是否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类票据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是否履行规定手续,是否按照顺序号使用,是否做好废旧票据管理。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对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学校管理规定,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规定的审批程序权限进行实施。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相关制度。

(四)对支出原始凭证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票据来源是否合法完整,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五)支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是否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六)专项资金是否按项目进行核算,专款专用,是否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八)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是否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有关部门是否对重大支出项目的支出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对所属学校的法人实体、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部门)审计的主要内容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二)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收入和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或虚列支出情况。

(三)是否存在“账外账”现象。

(四) 是否执行税法的相关规定。

(五)应上缴学校的款项是否足额上缴并纳入学校预算。

(六)对外投资或借出款项是否经过学校研究并同意。

(七)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有关财务收支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有关收费项目批复文件、依据等;

(三)有关收费票据存根、票据领购登记本和票据使用记录本等;

(四)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银行存款对账单等;

(五)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预算、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

(六)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对已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的部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财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的软件、硬件设置及系统基本功能等技术资料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要留有数据接口,并按《会计法》《审计法》的要求同时提供纸介质的相关会计资料。

第九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组织实施:审计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安排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工作计划,报分管校长审批。对拟实施的审计项目,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审计处组成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支撑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的结果对应进行调整修改的部分及时进行调整修改,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被审计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告审计意见落实整改情况。审计处应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处按照规定做好审计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体育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津体院政[20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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