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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8-07-10 15:29   审核人:

天津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实现经济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校党委、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校党委校长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

(一)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及问题整改;

(三)对审计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对于开展联网审计需要的权限予以保障;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重视做好审计人员的培训,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多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五)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应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要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从事审计工作的财务、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审计范围、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建、维修工程项目;

(七)政府采购招投标;

(八)对外投资项目;

(九)处级领导的经济责任;

(十)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十一)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二)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签:

(一)基建、维修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签的;

(二)学校承接的科研项目,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对决算报告进行审签的;

(三)上级部门及学校主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盘查现场实物;

(三)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和未设账外账及“小金库”的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五)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参加与本部门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校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有关部门。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准备:审计处按照审计计划,安排审计工作事项,经校长批准后,组成审计小组,开展审前调查,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及承诺书,并对送审资料作明确要求。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实施:审计组应提供审核、询问、函证、检查、分析、测试等职业程序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及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将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若提出异议,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审计处应组织核定审计证据,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结论应做必要的调整或修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处长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审计处应将批准后的审计意见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执行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将审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管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的问题,聚焦“人事因制”,深入分析、着力解决,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的建议,报主管校长批准,移交纪检监察或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校给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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