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天津市教育系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津教委[2016]3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校党委任命或校行政聘任的学校各单位、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第二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委托,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经校长批准,可以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学校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给予保障。
第二章 组织协调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成员单位由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组成。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制度和文件;
(三)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工作重点,提出具体意见;
(四)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成员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召集人同意,及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四)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请校长审定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组织部可以提出临时委托建议,由审计处报请校长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数据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任职期间接受审计情况、以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逐步实行信息化、数字化和动态化管理,并对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有效利用。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本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决策情况;
(五)重点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完成情况;
(六)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合同管理情况;
(七)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完成情况;
(九)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十)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十一)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组织部的临时委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者原任职单位、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听取学校党委、行政有关领导同志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撰写要点见附件1)
(二)有关经济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审计通知后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上条所列个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材料清单。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内容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后作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报送学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由审计处报请校长批准后,可以终止审计项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三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学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规章制度;
(三)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有关年度计划;
(四)学校责任制有关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
(六)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
(七)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
(八)有关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九)其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等严重后果;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体育学院2002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进行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天津体育学院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撰写要点
一、 任职起讫年月
二、 任职部门概况
1. 部门基本情况、职责和工作目标;
2. 部门及部门所掌控经费的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 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定情况;
2. 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 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
4. 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5. 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决策程序情况;
6. 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合同管理情况;
7.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 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9. 任职期间经手未完重要事项,如签定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纠纷尚未解决的经济事项等;
10. 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及廉洁从政情况。
四、 其他
1. 单位(部门)是否存在学校财务管理以外的资金项目;
2. 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有)
附件2
承 诺 书
审计处:
我单位(部门)在本次审计中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并承诺为配合此次审计,我们将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我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愿承担因提供不实资料或不提供资料而造成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