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学院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修缮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工程规范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规范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天津市教育系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批准,由学校资金支付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工程结算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进行结算审核;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招标项目应进行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未达到上述结算或预算金额,分管校领导提出应进行审核的项目。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审核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来承担。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履行立项、审批程序情况;
(二)工程项目经费是否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三)工程项目履行招标程序情况;
(四)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和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
(五)工程项目变更是否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有无擅自扩大项目规模以及提高标准的情况;
(六)工程造价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七)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是否准确、合规;
(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九)审定工程预算、结算价款;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归口管理,工程结算审核应由后勤管理处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材料,预算审核(招标控制价)应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材料。
第七条 在报送应审计的工程项目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结算审核
1. 工程立项(施工)依据如会议纪要、文件依据等;
2. 经过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工程量的送审工程量清单,量单中的材料需明确标注材料的具体品名、型号、规格等要素;
3.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
4. 工程合同、施工图纸;
5. 工程发生变更的工程签证(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等资料;
6. 工程项目预算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7.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申请单;
8.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对所提供的材料,由提供材料的单位(部门)盖章确认。
(二)预算审核
1. 工程立项依据如会议纪要、文件依据等;
2. 施工图纸;
3. 工程预算造价量单,量单中的材料需明确标注材料的具体品名、型号、规格等要素;
4.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对所提供的材料,由提供材料的单位(部门)盖章确认。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应以由审计处盖章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书作为结算依据。凡应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须经过预算审核(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项目,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依据由审计处盖章的工程预算审计报告书作为招标依据。
第十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据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