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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2020-01-03 10:46   审核人:

天津体育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审计实施办法》和《天津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根据专项资金的任务和要求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所指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根据专项资金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财务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学校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促进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五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原则、方法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符合预算收支项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三)预算方案是否符合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学校事业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四)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公开和有效。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是否编制超出学校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

(五)预算方案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复,预算是否按时足额下达。

(六)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是否经过规定程序审批。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学校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是否合法、真实、合理、完整。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三)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往来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二)各项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超预算的经费支出及资金审批权限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支出是否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及政府采购规定。

(四)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指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或虚列支出行为。

(五)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准确;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利用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实际收入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

(四)预算执行结果是否达到设定的绩效目标。

(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尚存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条 决算审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年度决算报告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决算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财务情况说明是否符合真实情况。

(二)填列数字与账簿记录是否衔接一致,账账、账实、账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表外资产、负债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三)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情况;确有必要变更的事项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中真实反映。

(四)财务分析指标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恰当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资产变动是否合法合规,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安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等。

(三)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核销。

(四)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资产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采购是否遵守政府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资产处置是否符合规定;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融资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建立投资目标管理和考核机制;对外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对外投资、融资的监管责任是否得到落实;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收回投资收益。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七)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多列、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的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及时进行处理,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三)借款是否真实、合法,大额借款是否经过论证和规定程序批准。

(四)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五)是否存在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十四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净资产的计算是否正确,余额是否准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二)各项基金的设置、增减变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和挪用情况。

(三)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入与支出审计主要内容,参照《天津体育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四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计划,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一)事前审计。即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审计处应了解财务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是否符合有关的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事中和事后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审计。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收支进度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审计,针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对上一年度的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学校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法规制度及文件;预算、决算编制所依据的资料以及学校领导的批示、会议纪要等;

(二)学校已批准的年度预算,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

(三)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及批准文件等;

(四)各项拨款通知单、银行对账单等;

(五)被审计年度(期间)相关的会计凭证、账表;

(六)被审计年度(期间)预算执行情况账表及分析报告;

(七)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财务报告;

(八)预算执行与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执行表等;

(九)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十)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部门应及时按要求提供审计资料并书面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支撑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的结果对应进行调整修改的部分及时进行调整修改,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被审计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告审计意见落实整改情况。审计处应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处按照规定做好审计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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