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准备:审计处按照审计计划,安排审计工作事项,经校长批准后,组成审计小组,开展审前调查,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及承诺书,并对送审资料作明确要求。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实施:审计组应提供审核、询问、函证、检查、分析、测试等职业程序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及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将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若提出异议,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审计处应组织核定审计证据,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结论应做必要的调整或修改。
审计处处长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审计处应将批准后的审计意见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遵照执行。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执行及整改情况。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将审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管理。